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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樁基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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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樁基處理規範

1、基樁處理方法:對缺陷在上部的基樁採取開挖處理,對缺陷在中部(或在上部而無法開挖的) 需重新確定樁位補加基樁對缺陷在下部的,可透過高應變法驗證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如實測承載力滿足設要求,可直接使用。否則,必須進行工程處理。

2、管樁處理方法:要檢查出現受傷部位的深度,根據深度,在樁中放入鋼筋籠,深度超過受傷深度不小於2米,然後澆築高標號微膨脹水泥混凝土,如果是灌注樁,如果斷開或受傷深度不深時,可以用挖機挖到受傷處,切斷樁然後打出鋼筋重新接鋼筋支模澆築混凝土。

對有缺陷基樁,要選擇合適的處理方法。對缺陷在上部的基樁採取開挖處理,對缺陷在中部(或在上部而無法開挖的) 須重新確定樁位補加基樁對缺陷在下部的,可透過高應變法驗證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如實測承載力滿足設要求,可直接使用。否則,必須進行工程處理。

樁基分類分4類,見《建築樁基檢測技術規範》JGJ106-2003/J256-2003之3.5.1條:

I類:樁身完整。

II類:樁身有輕微缺陷,不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

III類: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有影響。

IV類:樁身存在嚴重缺陷。

適用範圍

(1)上部土層軟弱不能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而下部存在較好的土層時.用樁穿越軟弱土層,將荷載傳遞給深部硬土層。

(2)一定深度範圍內不存在較理想的持力層,用樁使荷載沿着樁杆依靠樁側摩阻力漸漸傳遞。

(3)基礎需要承受向上的力,用樁依靠樁杆周圍的負摩阻力來抵抗向上的力,即“抗拔樁”。

(4)基礎需要承受水平方向的分力時,可用抗彎的豎樁來承擔。

(5)地基軟硬不均或荷載分佈不均,天然地基不能滿足結構物對不均勻變形的要求時,可採用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