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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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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規定

第一條 爲促進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質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專家諮詢論證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諮詢專家,是指由區政府聘請、邀請參與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諮詢論證工作,對有關決策事項提出諮詢論證意見的專家。

第四條  諮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熱心諮詢論證事業,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託的諮詢論證工作

(四)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公正誠信,敢於直言不諱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第五條 由區政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需要,按照內外結合的原則,建立諮詢專家庫。專家庫可由本市專家和市外專家組成,並按專業分類,由區人社局或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專家檔案。

第六條 全區經濟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發展計劃,政府投資和政府審批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重大建設項目,在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前,原則上應經專家諮詢論證。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諮詢論證,根據決策所涉及的專業和職能,由區政府或政府分管領導委託有關職能部門或有關專家進行組織。

建立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爲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由政府法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具體組織。

第八條  受委託的區政府職能部門或有關專家,負責按諮詢論證的類別,組成5人以上的專家小組,採取會議或書面方式進行論證。

第九條  諮詢專家小組按照區政府諮詢論證工作的要求,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諮詢論證,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諮詢專家應獨立自主開展諮詢論證工作,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爲專家諮詢論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一條  諮詢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諮詢論證工作有關規定

(二)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諮詢論證

(三)涉及保密事項和要求的,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諮詢論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情況

(四)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承擔組織重大決策事項諮詢論證的相關部門負責整理彙總專家論證意見,在諮詢論證會結束或受到書面論證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區政府提交論證結果。

第十三條  諮詢論證所需費用,根據決策論證的事項,由組織論證的職能部門提出使用意見,並將聘用諮詢專家費用列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由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