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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年齡應滿幾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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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年齡應滿幾週歲

由於我國尚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志願服務立法,而是在廣東、山東、寧波等部分省市頒佈了一些志願服務的條例。

至於志願者有否年齡的限制,各地規定不一,國外一般要求志願者的年齡不低於18歲,我國的一些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因侷限於青年也大都規定志願者的年齡在18歲以上,而《杭州市志願服務條例》雖沒有規定年齡限制,不侷限於青年,但在第22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鼓勵和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是否意味着18週歲以下的中小學生也可以註冊成爲志願者呢時下也有一些學校積極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對此,可認爲,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而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從年齡上劃分,公民年滿18週歲爲完全行爲能力的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可以認爲,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具有完全行爲能力,即年滿18週歲,或16週歲以上,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才能註冊登記爲志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