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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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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與羈押的區別

其實拘押和羈押不是一個意思,正常拘留是在沒有逮捕之前對犯人進行的緊急的扣留,這樣也是防止犯人逃跑。而羈押則是在執行逮捕之後才能實行。

1、拘留和羈押不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2、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而拘押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爲,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爲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1、拘押是指在法定的條件下,公安機關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如果在拘留期間查明犯罪證據的,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

2、羈押則是一種強制措施,指的是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審判的期間。如果法院判決有罪,羈押期間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