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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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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哪些內容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