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可適當低於此比例
2、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3、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爲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於15%。 公積金可以提取的情況有: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退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