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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單位、個人各12%。以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5%-12%的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對於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可在12%繳存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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