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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典型的重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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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典型的重法時期

奴隸社會時期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爲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爲法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啓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爲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以殘害人體爲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爲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範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係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佈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爲中心的成文法。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爲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封建社會初期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係,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爲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爲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爲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爲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爲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爲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爲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爲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