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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對新能源汽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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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對新能源汽車管理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所管轄的新能源車已安裝但不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按照《指引》和《通知》的要求,採取以下措施: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指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對業主進行勸告阻止,並及時填報《違規行爲報告書》報告消防救援部門、派出所。

(二)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未拆除之前,業主未提交《充電設施安全使用承諾書》,未與物業服務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的,立即通知業主補充辦理上述手續,明確管理雙方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