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單獨佔33%的股份,一般來說就是第一大股東,他可以決定公司的很多事,比如公司以後規劃,管理層任命,董事會的席位。
具體的是:股東的權利
1.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
2.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3.對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直接索賠權。
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5、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33%的股權可以掌握着公司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就是所有關乎企業生死廢立的大事,比如改章程,改經營業務,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因爲《公司法》規定,這些事情是屬於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份透過纔可決議的,所以33%股份就可以否決這些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