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辭退認定方法就在於找證人證言或者是提供和單位的溝通記錄等。
用人單位爲了達到辭退的目的,對勞動者降職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該用人單位的安排。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降職調崗爲目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1、未經雙方協商一方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方解除情形
2、勞動者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在員工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4、用人單位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就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5、屬於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還要繼續解除的。
變相辭退認定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