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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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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1、水溫不高於攝氏40度

2、不腐蝕管道,PH值爲6~10

3、不阻塞管道

4、不致產生易燃、爆炸和有毒氣體

5、不傷害養護工作人員

6、不影響污水的利用、處理和排放

7、對傷寒、痢疾、炭疽、結核、肝炎等病原體,必須嚴格消毒滅除8.放射性物質,應嚴格按照《放射性防護規定》執行

10、工業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除滿走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發試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污水排放不符合上述各頂標準時,應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