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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三項基金徵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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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三項基金徵收管理規定

一條 電力建設基金是在全國範圍內向電力用戶徵收的專門用於電力建設的資金,徵收標準爲每千瓦時用電量兩分錢。

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徵收範圍爲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外的全社會用電量(含民用電量。)。

免徵、減徵範圍爲: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徵電力建設基金

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徵電力基金。

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一併收取,即在電費收繳憑證中,註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徵收電量、徵收標準和徵收金額,並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級以上電網經營企業。電力建設基金除規定免徵和減徵的用電外,所有電力用戶都必須按照規定交納,不得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