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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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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全縣財政性項目資金審批撥付程序,加強財政性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省、市對財政性項目資金審批撥付管理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性項目資金是經中央、省、市、縣發改、財政及項目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由縣財政撥付並由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建設類資金,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社會事業發展等項目投資。

   第三條 財政性項目資金撥付審批程序爲:施工單位收到項目投資計劃及資金下達檔案後,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向縣財政部門申請填報“XX縣項目建設資金預付(撥賬)申請審批表(申請表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審批文號、資金下達文號、總投資、上級下達、其他資金、建設地點、開竣工時間、累計撥付資金、本次申請資金等)”,加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負責人、項目監理意見後報建設單位審覈建設單位審覈並由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項目主管單位審覈,主管單位經辦人員及項目負責人審覈加註意見後報縣財政局審覈縣財政局相關股室及負責人審覈加註意見後,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覈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覈簽字後,報縣長審批最後,項目實施單位在縣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報賬)手續.根據財政體制改革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原則上財政性項目資金一律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及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條 財政性項目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的程序是:項目計劃和資金到達後,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單位首先做好項目的前期招投標和項目實施準備工作,縣財政局根據下達資金通知,將項目資金撥付到縣財政局開設的報賬專戶項目啓動實施後,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填報項目資金預付申請表,隨附工程建設合同、招標檔案、設計圖紙等,提出項目資金預付申請(50萬元以內的項目首次預付額度可高於30%,但最高不超過50%50萬元以上的項目首次預付額度不超過30%),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由財政部門辦理撥款、報賬手續。項目實施中,需二次預付資金的,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後,縣財政部門撥付第二批預付資金,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對首次預付資金進行報賬,第二次預付資金原則上也不超過30%,累計預付資金不得超過70%項目實施後期,實施單位需再次預付資金的,按二次預付程序辦理預付手續,預付資金額度原則上仍不超過30%,累計預付資金不得超過90%項目實施結束後,項目實施單位申請項目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後,縣財政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報送項目實施相關資料,同時填報項目資金報賬申請表,完善報賬手續,提供工程發票、驗收報告等,經相關程序審批後,撥付剩餘資金。

財政直管項目資金安排額度在50萬元以內的,由縣財政局彙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審定後按上級相關要求辦理安排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彙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同意後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五條 用政府性基金、財政預算內專項收入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專項支出,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撥款。

    第六條 上級下達各類財政性建設項目、財政扶貧、財政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以工代賑、國債、擴大內需、易地搬遷等項目資金單項投資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按此辦法執行,以前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中央、省、市另有規定的項目資金除外.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