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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進展和執行進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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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進展和執行進展的區別

一個案件的不同階段是一個案件的不同階段,起訴之後是法院審判,申請執行是法院已經審判過了,並已經做出生效的判決了,申請法院依據判決書執行。二者不是一個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執行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主要有:執行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而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在訴訟中支援己方的訴訟主張,兩者的適用主體顯然是不一樣的。

執行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並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指向的對象(存在於給付之訴中)。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基於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實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