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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個人事項報告填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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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個人事項報告填報指南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對領導幹部要報告哪些個人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概括而言, 8項“家事”和6項“家產”,共14項內容。

“8項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況

2、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3、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進階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進階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6項家產”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爲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爲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爲準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

二是,18週歲以上,若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三是,18週歲以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穩定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填報時由領導幹部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國內高校學生、海外留學生、無業或者待業的,均應納入“共同生活的子女”範疇。結婚與否不能作爲判斷是否共同生活子女的依據。

5種漏報,10項瞞報情形

謹記!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是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檢驗領導幹部是否對黨忠誠老實的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