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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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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按照審計署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定爲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分爲30年、10年。局級及局級以下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保管30年。保管30年後,經鑑定確無保留價值的可履行銷燬程序銷燬。在保管期間,加強對檔案的管理,保證其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