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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管理,宋、元、明、清等官府都開展了給房契備案的工作。
而隨着官府的介入,古代契約開始有了變化,未向官府備案的稱爲“白契”(也稱草契),經過官府備案登記的稱爲“紅契”。
買賣雙方訂立“白契”後,經過官府驗證並納稅,由官府爲其辦理相應手續之後,在“白契”上粘貼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契尾,鈐蓋縣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規正三寸許,方制,篆體,紅色赫然,便成了“紅契”,並由買方儲存,作爲房屋所有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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