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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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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1、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髮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項等。

2、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應當計提準備金。

3、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產,不計提準備金 

4、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5、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採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6、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

7、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