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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機備用電源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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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機備用電源持續時間

新規範gb50116-2013要求火警控制器120%滿負荷執行時要求系統持續工作不小於3小時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消防備用電源在正常監視狀態下要能工作8小時,在報警狀態下工作30分鐘。

《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2005第條規定:

控制器至少一個迴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迴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 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