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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特種車輛標誌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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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特種車輛標誌由誰制定

公安消防特種車輛標誌由公安部制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 本條是對特種車輛的管理規定。

特種車輛是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由於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享受一定的道路行駛優先權,甚至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不必遵守某種交通規則,所以對於特種車輛的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而對特種車輛管理的重點是對其標誌圖案、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管理,這是用以識別特種車輛的幾個主要特徵。

根據公安部關於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管理規定,特種車輛的具體範圍如下:

(一) 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於偵察、警衛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救護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特別緊急任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於執行偵察和其他特殊任務的車輛人民檢察院用於偵察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人民法院用於押解人犯的囚車司法行政機關用於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

(二) 消防車:公安消防部隊和其他消防部門用於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

(三)救護車:急救、醫療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用於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車輛。

(四)工程救險車: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部等部門用於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

對於上述不同種類的特種車輛,其警報器和標誌燈具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安裝的:

(一)警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

(二)消防車:安裝“連續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

(三)工程救險車:安裝“單音斷鳴器”警報器和黃色迴轉式標誌燈具。

(四)救護車:安裝“慢速雙音轉換器”警報器和藍色迴轉式標誌燈具。

上述各類特種車輛安裝的警報器,音調聲壓級爲110分貝至115分貝。

爲了在技術上統一規範特種車輛標誌燈具,國家制定了《特種車輛標誌燈具》國家標準(GB/T13954—92),詳細規定了在特種車輛上安裝使用的標誌燈具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實驗方法及標誌。凡需安裝特種車輛警報器、標誌燈具的,必須由本單位向所在地方、縣公安局申請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使用證》,並根據上述國家標準安裝、使用。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前款規定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於違反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各類特種車輛在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不準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二)執行緊急任務時,可視交通情況斷續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三)兩輛車以上列隊行駛時,前車使用警報器,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四)夜間12點後,除特殊需要又特別緊急的情況以外,不準使用警報器。

本條第三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的。鑑於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也設定統一的標示並安裝示警燈,而本條第二款又規定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噴塗、安裝、使用前款規定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這就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規定和公路法規定的衝突,爲了實現兩部法律的銜接,本條專門根據公路法的規定作出上述銜接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