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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祕密最小限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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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祕密最小限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