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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有效期滿的,持證人須在期滿前三十日至期滿後十五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辦理延期手續。未按期辦理延期手續的,停止計算連續居住期限,居住證自動作廢。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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