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違章可分爲這四類
一、作業性違章
是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作業人員違反保證安全的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不安全行爲(工程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的規定而進行的設計,也屬於一種違章行爲,歸爲此類)。
二、裝置性違章
是指工作現場的裝置、設施、環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三、管理性違章
是指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規定要求制定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爲。
四、指揮性違章
是指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設計、施工負責人,違反國家及行業技術規程、條例以及保證人身安全的安全組織技術措施等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爲。
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繫安全帽帶、現場吸菸、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不穿防滑鞋、高處向下清掃垃圾或渣土、高處向下拋物料、進出外用電梯不關好防護門、無證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