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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爲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藉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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