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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本標準(即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爲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爲地方標準,報衛生部覈准備案後施行。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
民族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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