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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考試舞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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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考試舞弊怎麼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考生以作弊行爲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而取得的相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以及其他學業證書,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有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不得再參加相應考試。

國家級考試作弊的處罰有:

1、考生存在作弊行爲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2、存在嚴重作弊行爲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包括組織團伙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使用相關設備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等行爲。

法律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爲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

(四)僞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規定處罰。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考生以作弊行爲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