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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爲何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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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爲何要判刑

考試作弊是違法行爲,如果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可能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資料

具體案例使用無線電設備,組織多個考點的30多名考生,在2017年全國研考中作弊,並從中牟利。今年8月,這起北京市近年來最大規模的組織考試作弊案宣判,章無涯等6人被海淀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至4年不等刑罰,並分處1萬元到4萬元不等罰金。其中兩名被告人不服,上訴至一中院。昨天上午,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二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據瞭解,2016年11月左右,章無涯以承諾“保過”的方式發展生源。12月24日,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考試當天,章無涯等6人組織33名考生作弊。章無涯、李倩、章峯分別在三個考點附近的賓館房間內爲參與作弊的考生髮送答案。呂世龍參加MBA考試並參與作弊,張夏陽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並參與作弊。當日,6人被民警抓獲。法院認爲,組織考試作弊罪是行爲犯,即只要實施了組織考生作弊的行爲就構成本罪。根據考生的證言證實,張宗羣與章無涯簽訂協議書時,就已明知考試作弊一事。張宗羣同意按照每人2.6萬元的價格爲章無涯的帳戶轉款10萬元的情況。案發當日,公安人員抓獲他時還從其身上起獲兩個資訊接收器。因此,張宗羣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而李倩找其弟弟爲章無涯開車,又找同學幫忙做題並覈對答案,考試當天還負責爲考生髮送答案。李倩應對章無涯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爲承擔責任。一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宗羣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罰金3萬元李倩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