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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權應該予以取消的情形。沒有法定依據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爲的因法律、法規和規章頒佈、修訂、廢止,導致行政職權原實施依據失效的上級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職權事項,需要對應取消的。
(二)職權可以委託或下放的情形。直接面向基層和羣衆、量大面廣、由下級行政機關管理更爲方便有效的行政職權,可以委託或下放。
(三)因機構職能原因需要調整的情形。行政機關職能調整,應當相應增加或取消相關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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