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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四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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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四大特徵

法家思想四大特徵是:

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爲,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爲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爲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爲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爲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其作用體現在法律作用上: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爲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1、強調以法治國是法家學說的核心。他們主張一切按法辦事,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上性。在全國要人人知法、守法。要嚴刑重罰,使人們不敢犯法,以達到令行禁止,信賞必罰。

2、絕對尊君,強化獨裁。法家主 張國 君必須是至高無上的,臣民都只 能是 君主進行統治的工具和材料。 國 君說一不二,他的話就是法。他們還主張採取一切辦法加 強國 君的權力,大權完全集中於一人之手,保證君主絕對地成爲國家之“主”,有效地進行專制和獨裁。

3、人性好利與以法治民。法家把人性惡推向極端,認爲人人唯利是圖,本性不可改。因而,不能信任任何人。對待民衆的行動,只能用嚴刑峻法進行鎮壓,或者用高獎重賞,以利誘導,爲我役使。對民衆說來,知法、守法是每個人在知行上最高的要求,其他一切知識、文化和道德教育,都是不必要的。

思想的四大特徵:重視法律、主張君主專制、主張富國強兵、用進化觀點解釋歷史。

法家是中國歷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思想。它是諸子百家中的一家,戰國時期提倡以法制爲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