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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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職工曠工本身就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但公司出於人性化考慮並非職工一開始曠工就辭退職工,而是在職工連續曠工三天時纔對曠工職工進行解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