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跡人”是專門管理禁獵政令的,當時所有的狩獵行爲都要接受“跡人”的管理。當時的狩獵規定是:禁止捕殺幼獸,包括鳥類產下的卵並且嚴禁使用有毒的箭獵殺野獸。西周的時候已經開始有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雛形。《伐崇令》中記載:“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管子·地數》中記載:“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爲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漢書》記載:“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