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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線燈的危害|女子醫院陪宿被紫外線燈照傷被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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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商報消息,王某是合肥淝河鎮某村的計劃專幹,此前陪同轄區一婦女去醫院做藥流,並在該院陪宿一晚,身體被病房中的紫外線燈照傷,於是向醫院索賠17萬。記者從合肥蜀山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16000餘元。

案情過程簡介

王某是合肥淝河鎮某村的計劃專幹,此前陪同轄區一婦女去醫院做藥流,並在該院陪宿一晚,身體被病房中的紫外線燈照傷,於是向醫院索賠17萬。記者從合肥蜀山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16000餘元。

紫外線燈的危害 女子醫院陪宿被紫外線燈照傷被賠償

醫院陪宿身體受傷害

據王某訴稱,2014年7月19日晚上,她陪着轄區一婦女前往合肥淠河路上某醫院做藥流,隨後患者因流血過多,當晚就在三樓手術室旁邊的病房觀察治療,自己陪宿在病房和衣而睡,整個晚上沒有人來查房。次日上午,王某起牀時就發現身體不適,面板瘙癢,眼睛淌水、臉和四肢都紅腫、嗓子不能說話。該院值班醫生告訴王某,可能是病房內的紫外線燈沒有關,並派人將其關掉。隨後王某前往省立醫院檢查,被告知經紫外線燈長期照射可能會出現面板癌、頭髮脫落等症狀,王某陸續前往多家醫院接受了面板治療、眼睛檢查、面板護理、頭髮護理等治療和護理。王某認爲,醫院應當賠償自己17餘萬元,其中包括1萬餘元醫藥費用、11餘萬元面板護理費用以及3萬元精神撫慰金。

紫外線燈的危害 女子醫院陪宿被紫外線燈照傷被賠償 第2張

醫院稱沒讓原告陪宿

對於王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醫院辯稱,手術當天是建議患者回家休息,但患者因家離醫院較遠纔要求在醫院留宿一晚,醫院並沒有同意王某留宿,且由於醫院與患者並無醫患關係,因此也沒義務安排查房。

醫院還認爲,當晚已提示禁開紫外線燈,病房內的燈也不是醫院工作人員開的,而是患者開啟的,因此王某對其受傷存在過錯。同時王某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屬,醫院沒有讓其在醫院留宿,其發生的傷害應當自行承擔,與醫院無關。此外醫院還認爲王某提出的諸多費用沒有依據,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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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責——醫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蜀山法院認爲,醫院對其所有的醫療設施未盡到管理及注意義務,致使在其病房內陪護他人並留宿的原告遭受紫外線照射致身體遭受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原、被告之間並未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但被告對進入其病房內的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明顯未做到這一點,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7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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