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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主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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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主體規定

家庭農場註冊條件如下:

1、家庭農場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名稱中含有“合夥”、“公司”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註冊登記。

2、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一定的土地經營規模。

3、家庭農場可以將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場所登記爲其住所。

4、家庭農場經營範圍以穀物、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以及水產養殖爲主要經營項目,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應的農場休閒觀光服務。

家庭農場的性質

1、家庭農場是2012年前後才興起的新型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一直以地方實踐爲主,中央層面尚未對其做明確定義,目前有的家庭農場登記爲個體工商戶,有的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有的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

2、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爲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