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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罪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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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罪具體規定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衆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爲,情節嚴重的。

藐視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預法庭的正常活動的行爲。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本罪的具體表現以下四類

(1)在法庭上具有藐視行爲。

如被告在向陪審官講話時使用污辱性的言詞,或直接污辱法官。

(2)公佈污衊法庭的材料

如在材料中對法官污衊漫罵。

(3)旨在阻撓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或法院的合法程序的任何行爲或公佈的檔案。

如威脅或阻撓陪審官、當事人或證人公佈有關未決案的評議等。

(4)公佈祕密材料。

但是,祕密材料只有當法院禁止公佈時而加以公佈,才構成犯罪。

在法庭開庭期間,故意高聲接聽接打電話,大聲喧譁,打斷審判人員的質問,說些題外話,將法庭出示的證據或材料故意撕毀,上述行爲均構成藐視法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