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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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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 根據《動物防疫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動物防疫監督員、動物檢疫員(簡稱“兩員”,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兩員”的管理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兩員”的管理。

第三條 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市、縣“兩員”實行編制管理。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有關部門任命,報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備案。

第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動物防疫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

(一)設動物防疫監督員,對疫情監測、疫病防制、檢疫執法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行使處罰(理)權

(二)設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物件,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五條 “兩員”中動物防疫監督員的農業行政執法證由省農業廳委託給省畜牧局發放,其他證件、標誌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遺失證件、標誌,要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經核實、登記宣告作廢(市級報刊),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發。

第六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對“兩員”實行公示制,建立“兩員”崗位現任制,做到任務明確,以崗定人,現任到人。

第七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定期對“兩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並建立“兩員”考試、考核及表彰、獎勵、違章、違紀檔案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