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註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範圍,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鼓勵和支援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化妝品質量安全水平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爲了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面板、毛髮、指甲、口脣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爲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