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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後五日內開始調解。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經審查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爲。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爲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製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製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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