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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三章之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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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三章之的用法

一、“之”作動詞、連詞、代詞、兼詞

(一)“之”字作動詞,這是其本義,可譯爲“前往、到……去”。《孟子》一書中“之”作動詞,共出現了33次。

[1]他日,由鄒之任,見季子由平陸之齊,不見儲子。《孟子•告子下》

[2]屋廬子曰:“季子不得之鄒,儲子得之平陸。”《孟子•告子下》

(二)“之”字作連詞,表示並列或聯合關係,相當於“與”、“及”。此用法在《孟子》一書中只出現了一次。

[3]進以禮,退以義,得之不得,曰:“有命。”《孟子•萬章上》

“‘之’字作連詞的用例只見於先秦,而且數量極少。秦以後不用此用法是爲了避免與助詞‘之’混淆。”( [2]

(三)“之”字作兼詞,在《孟子》一書中共出現了9次。

[4]夫貉,五穀不生,惟黍生之。《孟子•告子下》

[5]昔者有饋生魚於鄭子產,子產使人畜之池。《孟子•萬章上》

[6]禹疏九河,瀹濟漯而注諸海,決淪漢,排懷泗而注之江。《孟子•滕文公上》

(四)“之”字作代詞,在《孟子》一書中共出現了848次。

(1)“之”所指代的對象或事物出現在上下文中或根據文義靈活譯出。

[7]臣聞之胡齕曰。《孟子•梁惠王上》

[8]“孰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

(2)“之”字作雙賓語的間接賓語,用在動詞後,“之”與後面的名詞性成分同時作動詞的賓語,即所謂的雙賓語結構。

[9]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連,從獸無厭謂之荒,樂酒無厭謂之忘。《孟子•梁惠王下》

[10]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孟子•梁惠王下》

“其中‘之’和後邊的成分一起作前面動詞‘謂’的賓語,構成‘謂之……’固定格式,一般用它來表示上對事物名稱約定俗成的稱謂,可譯爲‘叫做……’等,‘之’所代的對象包含在上文中,可不必譯出。” [3]

(3)“之”字指人,形式上是指第三人稱,實際上是指說話者自己,即指第一人稱。可譯爲“我”。

[11]人知之,亦囂囂。《孟子•盡心上》

2、“之”字作指示代詞。

[12]心之官則思。《孟子•告子上》

(2)“之”字同其他詞語一起組成凝固結構,作指示代詞,但已經虛化,失去指代作用,用法同於“如何”,可作狀語、謂語等。

[13]如之何其使斯民飢而死也《孟子•梁惠王上》

(3)“之”字代比較近的事物,作賓語,可譯爲“這……”。

[14]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諸”孟子對曰:“於傳有之。”《孟子•梁惠王上》

[15]若固有之。《孟子•盡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