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報廢年限爲13年。
但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也需要報廢。
2、法律依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