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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眼科
第三十條 視力標準
陸勤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9,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
坦克乘員、潛水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中央警衛團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儀仗隊隊員:每一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可放寬到右眼裸眼視力4.8,左眼裸眼視力4.6,矯正視力不低於5.0屈光不正,準分子激光手術後半年以上,無併發症,視力達到各類人員標準,合格。
第三十一條色覺異常,不合格。
能夠識別紅、綠、黃、藍、紫各單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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