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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桁架靜載試驗參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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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桁架靜載試驗參考規範

2試驗基坑寬度不應小於承壓板寬度或直徑的三倍。應保持試驗土層的原狀結構和天然溼度。宜在擬試壓表面用粗砂或中砂層找平,其厚度不超過20mm。

3加荷分級不應少於8級。最大加載量不應小於設計要求的兩倍。

4每級加載後,按間隔10、10、10、15、15min,以後爲每隔半小時測讀一次沉降量,當在連續兩小時內,每小時的沉降量小於0.1mm時,則認爲已趨穩定,可加下一級荷載。

5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可終止加載: 1.承壓板周圍的土明顯地側向擠出 2.沉降s急驟增大,荷載-沉降(p-s)曲線出現現陡降段 3.在某一級荷載下,24小時內沉降速率不能達到穩定 4.沉降量與承壓板寬度或直徑之比大於或等於0.06。 當滿足前三種情況之一時,其對應的前一級荷載定爲極限荷載。

6承載力特徵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p-s曲線上有比例界限時,取該比例界限所對應的荷載值 2.當極限荷載小於對應比例界限的荷載值的2倍時,取極限荷載值的一半 3.當不能按上述二款要求確定時,當壓板面積爲0.25-0.50m2,可取s/b=0.01-0.015所對應的荷載,但其值不應大於最大加載量的一半。

7同一土層參加統計的試驗點不應少於三點,當試驗實測值的極差不超過其平均值的30%時,取此平均值作爲該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f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