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
具體分爲:
1、 中國國籍自然人
2、 外國國籍自然人
3、 無國籍自然人
在我國可以作爲技術交易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是指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另外,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以自 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合同的主體。同時,技術成果的其他合法持有人均可作爲合同的主體。
(二)“法人”
具體分爲:
1、公司法人:即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法人:即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成立的企業。
3、機關法人:即依政府行政決定而成立的機關單位。
4、事業法人:即依我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註冊而成立的事業單位。
5、社團法人:即依我國《社會社團登記條例》登記註冊而成立的社會團體。
在我國可以作爲技術交易合同主體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同時,技術成果的其他合法持有人均可作爲合同的主體。
(三)“其他組織”
大致分爲:
1、 公司法人所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2、 企業法人所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3、 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 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事業單位
5、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6、 非法人性質的聯營企業實體
7、 合夥企業
8、 個體工商戶
9、 農村承包經營戶
在我國可作爲技術交易合同主體的“其它組織”是指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團體。同時,技術成果的合法持有人均可作爲合同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