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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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