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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不是24小時內受案。治安案件自受案起一般3日內決定是否受案。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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