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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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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原則

爲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繫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啓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採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範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後,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發生安全事故時,第一時間立即報告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如果造成人員傷亡,二小時必須上報至市級主管部門,造成三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二小時之內必須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安全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