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1985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佈,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21年1月1日廢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
最早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爲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爲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