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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最早哪年頒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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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最早哪年頒發的

我國的《繼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1985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佈,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21年1月1日廢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

最早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爲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爲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