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遺體由法醫查明死因後,通知家屬領回處理。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二百一十三條爲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
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四條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