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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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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淵源有兩種形式:一元制與多元制。

一元制即只承認制定法爲民法淵源,比如《法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審判員對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創立規則的方法進行審判。”

而多元制主張除了制定法外,還包括習慣法和判例等等。

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如本法無相應規定,法官應依據慣例,若無慣例,依據自己作爲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有關民事的規範性檔案。根據民法總則第10條的規定,我國民法的淵源是法律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