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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延期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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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延期檢驗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對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鍋爐定期檢驗規則》(TSG G7002-2015)、《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TSG 21-2016)、《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等進行了規定和要求。

的通知

1、

鍋爐的延期檢驗 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在進行內部檢驗時,應與檢驗機構溝通裝置大修(鍋爐檢修)週期安排,結合下次裝置大修(鍋爐檢修)時間合理安排下次內部檢驗時間。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進行內部檢驗時,應在確保鍋爐執行安全的前提下參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延期檢驗相關程序進行備案。 除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外,其他鍋爐不得延期檢驗。

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延期檢驗 (一)對設計檔案已明確無法進行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在辦理《使用登記證》時作出書面說明,並書面承諾嚴格執行設計檔案提出的其他安全監控措施